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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5)
2008-09-06 15:14:4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4  文字大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八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国内或者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第八十五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中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是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目的在于影响其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不正当利益。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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