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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药品零售管理办法
2008-09-25 11:00:56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2  文字大小:【】【】【
  •    深圳市出台《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规定,除执业药师外,其他药师应当参加上岗能力测试,在一年内应由拟聘药品零售企业为其办理《上岗证》,持证上岗。 据南方日报6月16日报道,从6月15日开始,零售药店的药 ...

    深圳市出台《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规定,除执业药师外,其他药师应当参加上岗能力测试,在一年内应由拟聘药品零售企业为其办理《上岗证》,持证上岗。

    据南方日报6月16日报道,从6月15日开始,零售药店的药师须持证上岗,在岗时应佩戴《上岗证》,并在药店店堂显著位置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同时,零售药店及药师将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信用级别,为市民选择安全、放心的药店提供参考。

     根据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执业药师外,其他药师应当参加并通过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在一年内应由拟聘药品零售企业为其办理《上岗证》,持证上岗。

    办法要求,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药师应佩戴《上岗证》并在岗,药店店堂显著位置应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公示上岗时间。药师不在岗时,其《上岗证》副本不再悬挂,且应出示“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上岗证》仅限在本岗上岗,上岗期间不得违法兼职。

    根据规定,药师除向市民提供用药咨询外,还担负向药监部门上报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信息的责任。药师如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无过错,并已向市药品监督部门提出检举的,免予行政处罚,并有权获得举报奖励。办法还鼓励药师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药师如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将计入其劳动时间。

    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颁布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采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市药监部门将采集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的信用信息,并建立相关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药品零售企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将被纳入警示级别。如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处罚幅度不属从重处罚范围的,属于失信企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坐堂医生开展诊疗活动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

    被评定为守信等级的企业,市药监部门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并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和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必须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被评定为失信等级和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药监部门将公示其违法记录和信用等级。

    药师采用相同的管理办法,被评为守信级别的药师,其《上岗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可以免上岗能力测试。对评定为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级别的药师,药监部门每3个月至少跟踪检查一次,及时公示其违法记录和信用等级。药师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市药品监督部门查获违法案件等,可以提升信用等级,且信用等级的提升不受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的限制。

    药师的信用等级评定,与所在企业的信用等级相关联。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将追查直接责任药师,有直接责任的药师,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药师;失信或警示等级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师的履职情况评定该企业药师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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