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两高”相关会议通过,自九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该解释说,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是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是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四是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
顶一下0
踩一下
湖南下架问题奶粉12.6...
长沙晚报9月21日讯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部门昨日联合举行新闻通气会,就湖南流通环节含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及其产品市场清查情况进行了...|
|
||||||
| Copyright © 2008 全洲E药快线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湘)-经营性-2008-0001 药品信息提供:湖南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李洞路 邮编:410116 E-mail:server#qzyaoye.com(#换成@) 电话:0731-5688863 传真:0731-5688994 |
||||||